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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559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0-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法规文件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考 试

  第十四条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体 检

  第二十二条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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