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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56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0-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法规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县(市、区)支行,河南省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郑州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等有关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三)微利项目认定。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四)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区)财政承担10%),展期不贴息。

  (五)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各地可以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建立健全机构,简化贷款程序,降低反担保门槛

  (一)各省辖市要进一步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供,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通过加强部门间协调、采取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贷款的周期。可采取个人自愿申请、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速度。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要大力推广贷款申请人员信用、互保、联保和捆绑式贷款等降低反担保门槛的做法。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取消反担保。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逐步取消反担保。

  三、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市、县(区)财政承担25%),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小额担保贷款按季回访率100%,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二)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以社区信誉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奖励,奖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核拨奖励资金。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并于当年年初预拨到各省辖市。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按季及时拨付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各地要将担保费补贴落实到位。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 八、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3]84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04]144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金[2004]167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九、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要作为单列授权项目,扩大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贷款资金支持。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总规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让更多的创业人员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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