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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56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0-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法规文件

货运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7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6条:“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3.《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1条:“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30日,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在赔偿前,如货物运到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7条:“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60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3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60条:“由于托运人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赔偿责任。”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互不赔偿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5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所发生赔偿或退补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款额,每批货物不满5元(零担货物为每批不满1元),互不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但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的赔偿、退补、支付或核收费用,不受以上规定款额的限制。”

  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8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③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条:“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的规定:

  1.《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3条:“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①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②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③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④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2.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方式分为限额赔偿和保价赔偿两种方式。限额赔偿只适用于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限额标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保价赔偿:《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10条:“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3.赔偿时限:《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13条:“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事故赔偿通知书’时止: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天;5万元及以上的为3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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