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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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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422000026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4-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睢政〔2018〕7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2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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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政〔2018〕7号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睢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2日

睢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56号)要求,为构建符合睢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和国务院、河南省、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我县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为保证,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健全食盐储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经营方式,形成监管到位、公平竞争、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检测,建立健全食盐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着力打造以盐为主多种经营的现代物流企业。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进入睢县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盐业局配合)

    (二)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河南省、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县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安全监管体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县盐业管理局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其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县盐业管理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深化全县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和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县政府参照市的做法明确工信局为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新调整组建的县盐业执法监督局,由县工信局领导,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全县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5.新调整组建的县盐业执法监督局不再加挂盐业公司牌子,实现政企分离。县盐业公司依法实行市场化运营,由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6.成立全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全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县政府成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组,研究提出盐业政企分离实施意见,依法依规组建盐业执法监督局。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8年7月1日前完成原盐业管理局、盐业公司政企分离。  

    7.加快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国家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食盐生产销售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编办牵头,县发改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卫生计生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县盐业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具有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睢县销售领域的,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食盐监管部门备案的食盐供应目录,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县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盐业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价格监管工作,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三)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县工信局根据新出台的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县盐业局负责,县工信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公安局配合)

    (四)健全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结合我县碘盐、非碘盐分区供应的实际情况,建立县政府食盐储备,委托食盐批发企业代政府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县上年同期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县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县级财政安排。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情况、网点布局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盐业执法监督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安全供应

    (一)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县工信局要对县食盐批发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建立食盐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管,切实掌握食盐市场流通情况;对参与制贩假盐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河南省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资质审核细则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盐业局负责)

    (二)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工商和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县盐业局配合)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高碘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做好碘缺乏区和高碘区的动态监控,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对碘盐供应区有非碘盐需求的特定人群设定专门的非碘盐销售点。碘盐供应区大型超市及各定点销售点不得进行针对大众的非碘盐销售。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食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五)推动盐业企业改革。由县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与省内外食盐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通过联合合作、兼并收购、企业重组、参股入股、融合发展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整合行业资源,开展战略合作,有效占领市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县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提前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盐业政企分离后,对经营困难的食盐批发企业,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对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及时依法破产。县政府要统筹做好盐业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分流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成立预防突发事件防控小组,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一)贯彻执行新的盐业法规。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修改后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做好食盐专营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县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盐业局配合)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牵头成立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负责,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依法规范食盐经营行为。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国家及我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四)强化舆论宣传。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食盐安全宣传,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管,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加强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责任单位:县盐业局负责,县工信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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