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315000026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03-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睢政办〔2018〕13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5日
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保护和管理。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为睢县城关镇、城郊乡、涧岗乡及董店乡境内,主要包括北湖、苏子湖、濯锦湖、恒山湖、甘菊湖、凤凰湖、通惠渠黄堤口至西关段及利民河等,东至城市规划中凤凰湖绿地,西至通惠渠西侧林地,南至北湖环湖漫步道、北至通惠渠与县界交界处,规划总面积725.1公顷。
第三条 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按照《河南省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桩界标。
第六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纳入睢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的组织、指导、监督以及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科普教育工作。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恢复、合理利用及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和计生、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四)行使县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睢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睢县人民政府对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河南省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变更、修改和调整应当依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南省睢县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特征,并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体系,保证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是候鸟的迁徙地和栖息地,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均是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栖息地和觅食环境。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的保护管理,做好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地、繁衍环境, 保护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禁止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第十六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及引种试验。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九条 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展任何活动均应当遵守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规章制度。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在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开垦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
(四)擅自排放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水资源或者堵截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破坏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设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设立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服从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阻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原水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