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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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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8310000265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8-3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贫困户自主脱贫稳定脱贫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贫困户自主脱贫的内生动力,提高贫困户发展产业、转移就业及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积极性,提升贫困户稳定脱贫成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教育和引导贫困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致富”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严格落实上级各项扶贫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并实施差异化精准扶持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有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和增收渠道,确保脱贫户稳定增收不返贫;通过实施励志模范工程,教育引导贫困群众树立自立自强、不甘贫困的意识,提振贫困群众的精神面貌,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脱贫、不敢脱贫、不会脱贫、不想脱贫”问题,进一步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全县脱贫攻坚目标顺利实现。

二、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是指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脱贫主观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带动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三、政策措施

(一)自主脱贫励志模范奖励政策

1.“脱贫励志模范”认定评选

为引导广大贫困群众树立战胜困难自主脱贫的信心和勇气,激发内生动力,充分发挥自强不息、艰苦创业脱贫致富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脱贫励志模范”认定评选活动,每年年底评选认定1次。认定评选条件及奖励措施:自愿不享受政府产业、就业等扶持补助政策,能够自主脱贫,人均纯收入在8000元以上、能够按时稳定脱贫的贫困户,县政府给予每户6000元的自主脱贫奖励,并授予“脱贫励志模范”称号。

2.引导实施赡养扶贫

为在全县弘扬孝老、敬老文化,倡导优良家风、文明村风和淳朴民风,将赡养扶贫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明确子女赡养法律义务与政府兜底帮扶责任的界限,扶贫与扶德共进,坚持“政府倡导、村级主办、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以道德教育为引领、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引导实施赡养扶贫,营造敬老、孝老的社会风尚。

1)赡养扶贫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65周岁以上、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贫困老人。

2)赡养扶贫内容

推行“每天3元钱工程”。即:号召全村赡养责任人每天对赡养人支付不低于3元钱的赡养费,确保每个被赡养老人户每年赡养费不低于1000元,按春节、麦收、中秋、麦播一年四次统一上交村孝老理事会,在群众代表监督下及时将赡养费发放给被赡养人。

责任单位:各乡镇

(二)生产务工奖补政策

1.转移就业补助政策

1)补助标准

①在县外务工人员,全年务工收入2万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②在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务工人员,全年务工收入1.5万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③自2017年7月起,新到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务工人员(须经企业报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认定),满6个月后,前6个月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满1年后再补助1000元。

④在乡镇、村扶贫车间(入驻项目须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务工人员,全年收入6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收入认定

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明白卡显示、贫困户认可且有相关证明,并由村级责任组认定。

3)补助程序

务工补助采取“先就业,后补助”的方法,每年补助一次,所需资金从县整合扶贫资金中列支。按照“农户申请—收入认可—审查审批—拨付补助”的程序组织实施。贫困家庭务工人员须提供企业相关证明和工资流水账报所在村委,并由帮扶责任人、村责任组长和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审核,统一汇总到乡镇,由乡镇主要领导把关,经县财政局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拔付下发。

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

2.产业补助政策

1)补助原则

①政策补助。对已实施种、养、加、商、游等产业的贫困户,分别给予金额不等的补助。

②鼓励实施到户产业扶持项目,同时享受产业补助政策。

③贫困户享受产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不含脱贫成效奖励)。

④奖补资金利用统筹整合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

2)贫困户产业补助标准

①种植业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含脱贫户)种植经济作物的,每年每亩补助200元(含流转的土地但需有土地流转合同),种植非经济作物的,每年每亩补助100元(含流转的土地但需有土地流转合同);把土地全部流转给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流转合同的每年每亩补助贫困户200元。以上每年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责任单位:农业局、各乡镇

②养殖业

对非禁养区贫困户养殖能繁母猪1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牛2头以上、羊5只以上、成年鸡鸭鹅兔50只以上或特色养殖达到同类禽畜规模以上并生长良好的,每户每年补助1000元。

责任单位:畜牧局、各乡镇

③个体私营经济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发展家庭作坊、商店超市、商品经营、加工制作等,该项年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的,每户每年补助1000元。

责任单位:产业项目管理组、各乡镇

④其它补助标准

本意见未明确的产业项目,由发展产业贫困户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产业扶持组调查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后参照奖补。

3.脱贫成效奖励政策

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超过当年脱贫标准稳定脱贫的,以户为单位予以脱贫成效奖励。根据脱贫成效,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4000元以上(贫困户认可、明白卡显示、有相关证明、责任组认定),每户每年按人均纯收入的20%予以奖励(含“脱贫励志模范”)。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根据带动贫困户情况,给予政策奖励。奖励政策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产业项目管理组负责验收。

4.带贫企业(模范)认定及奖励标准

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带动作用,对通过生产带动模式、劳务增收模式、产权入股+劳务模式、设施租赁+劳务模式、订单农业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带资入股模式、自主创业模式等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脱贫并签订带贫协议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进行“带贫企业(模范)认定”,凡是带动贫困户10户(人)以上且占务工人员20%以上、务工人员年工资性收入1.5万元以上或户资产收益2500元以上的,认定为“县带贫企业(模范)”,享受上级扶贫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产业办

(三)健康扶贫政策

1.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减免政策。贫困群众医疗保险费用因病致贫的全免费,其他贫困群众减50%。

2.落实四项利好政策。一是建立绿色就诊通道,预约专家,免挂号费和部分诊查费,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二是县乡医院设立“爱心病房”,免费为贫困患者提供毛巾、脸盆、抽纸、水杯等物品;三是实行“一站式”结算,县乡医院对贫困人口看病实行先看病后结算;四是组织省、市、县医疗专家,免费为贫困村群众开展巡诊、义诊活动。

3.实施四类保险两项救助。“四类保险”: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大病医疗保险,三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四是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项救助”:一是民政医疗救助,二是健康扶贫政策救助。

4.两免四提一降一补政策。“两免”:⑴每年免费体检一次;⑵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免起付线。“四提”:⑴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⑵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⑶门诊统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⑷办理慢性病卡年度内门诊补偿标准提高10%。“一降”:大病起付线降低50%。“一补”:建立健康扶贫基金池,对以上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实行补助。

责任单位:卫计委

(四)教育扶贫政策

1.招生扶贫。睢县高级中学、睢县回族高级中学招生计划中设立不少于2%的“扶贫专项计划”,对享受扶贫专项计划的贫困生降低50分录取。

2.免费订阅学习报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自筹经费,为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生,每人免费订阅一份学习报刊。

3.技术培训扶贫。根据贫困户需求,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技能培训,开办种植、养殖、果树、蔬菜等精准扶贫培训班;根据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用工需求,提供全方位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快就业。

4.优化寄宿制学校布局。

责任单位:教体局、人社局、农业局、扶贫办

(五)住房保障扶贫政策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责任单位:住建局

(六)安全饮水保障政策

    贫困户凡是存在饮水困难或饮水不安全的,由县统一拨付专项资金免费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

责任单位:水利局

(七)兜底保障扶贫政策

对于符合兜底条件的贫困户,政府将采取“五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孤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方式,实施政府兜底保障脱贫政策;对重度病残人员实施集中供养制度。

责任单位:民政局

(八)金融保险扶贫政策

小额贴息贷款贫困户及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达到80%以上,凡是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产业保险全覆盖。

责任单位:金融办

四、有关要求

(一)贫困户所有产业扶贫奖补项目及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符合我县对种植、养殖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办理所需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落实扶贫政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制定的各项政策和鼓励自主脱贫措施,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并做好宣传工作,把政策宣传给每一位贫困群众,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和调配,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虚报、套取、挪用财政扶贫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适用于脱贫攻坚期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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