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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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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8100000265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8-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是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要求。为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合同的范围

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其中,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签订的主体

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签订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项目落地在县城规划区外的,合同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乡镇行政负责人负责签订;项目落地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按照“一城五区”的区域划分,经所在区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该区行政负责人以该区的名义负责签订。

项目约定投资1亿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受委托的副县长以县政府名义负责签订;项目约定投资10亿元以上的,或涉及全县性、跨乡镇性、长期性重大项目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县长以县政府名义负责签订。

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合同签订部门是行政机关合同的责任主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和整理归档工作。

三、合同签订的审查

(一)开展签约前期评估。县发改委牵头,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合同的可行性:一是调研论证合同项目。对拟建项目的产业定位、行业准入、生态门槛、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睢县产业规划、经济发展要求、民生社会事业需要的项目,不得签订合作合同。二是审查评估合同主体。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审查其主体资格、经济实力、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加强信用管理,排除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失信合同相对人,避免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为合同履行带来风险。三是严禁签订风险合同。不与信用记录差、经济实力弱、无经营资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不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签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不签空白合同、阴阳合同,不签担保合同,不签未经调研评估的合同。

(二)组织签约前期谈判。合同承办部门牵头,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合同的适当性:一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二是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涉标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三是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函告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三)规范约定合同内容。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一是合同约定要有据。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谈判协商结果约定合同条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合作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合同约定要规范。合同文本应优先采用示范格式文本,或在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确保合同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标准清晰,避免约定不明、表述歧义造成履约风险。三是合同约定要全面。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价款报酬、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救济途径、合同效力等条款。四是合同约定要具体。尽量减少原则性、框架性、空泛化的表述,合同履行方式要明确方式、期限、标准等内容,要量化、可操作。五是合同约定要严谨。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合同主体每项义务约定都要有相应的执行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相对应。

四、合同的风险管控

合同履行遵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合同签订部门具体负责:一是履行合同前,做好必要的资金、土地、服务等要素准备,减少和杜绝合同违约。二是履行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履行方式、履约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实,不得食言违约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履行合同出现偏差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合同良好履行状态,直至合同全面履行完毕。四是严格控制合同变更,谨慎行使合同变更、解除权,合同变更、解除仅限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告: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应对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处理,并先行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签订部门应依法处理,必要时可外聘律师或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协助处理。

五、合同的规范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每两年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每两年应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合同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或细则。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合同可行性、适当性、合法性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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