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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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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07200000266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7-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睢政〔2017〕15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系列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商政〔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节约集约用地现状,经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从思想上认识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把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统一思想认识。要大力开展对《通知》的宣传工作,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使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作用,强化用地规模管控

(三)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快推进主体经济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规融合”,加强规划引导,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

县政府将进一步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管理,精准报批、及时供应、监督建设,切实提高征地率和供地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在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四)强化用地保障。在用地保障方面,县政府将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一城六区”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禁止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供地。

  三、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未供即用及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问题

  (五)加大处置力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及未供即用土地专项处置活动作为重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加快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征收、供应,加快处置供而未用及空闲的存量建设用地,依法处置未供即用土地。一宗一宗研究,一宗一宗处置,直到全部处置完毕。

  对于尚未实施征收的批而未征土地,要及时足额筹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征收工作。

  对于已经完成征收、尚未供应的批而未供土地,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推进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工作,确保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完毕。

对于已经供应,尚未实施建设的各类建设用地,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尽快解决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用地者交付土地,住建和规划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对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置。

对于未供即用土地,成立专项处置领导小组,严格依法、妥善处置。对未供即用的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包括社会停车场)、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医卫慈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用地,不再对违法用地者进行处罚,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未供即用工业、工矿仓储、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由国土部门立案查处,收缴罚款后,按照程序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对于空闲存量建设用地,要拓宽渠道,扩大招商,在新引进项目和政府鼓励的信息化产业项目用地时,尽量利用空闲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

  (六)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制约土地粗放利用行为,激励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落实土地公开出让制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35号),自2016年3月1日起,仓储物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菅性用地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交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实施土地供应时,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标准,对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修订。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不符合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或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突破用地指标控制上限,宗地面积和容积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

  (九)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供地前要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对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进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开发和建设。

  (十)合理利用存量划拨土地及存量工业出让土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的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但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其规定。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和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的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建,提高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养老、体育、流通、服务、旅游和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行业的,土地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要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办理。

  (十一)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确定租赁年期,租赁时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租赁,也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减去租赁期。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制度,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原则上为20年。

  (十二)减免国土资源相关规费。取消征地管理费,免征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对于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成立县产业用地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辖区产业准入标准,进行产业项目准入审查,投资强度达不到18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达不到15万元/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对于通过准入审查的项目,由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准入确认书》,明确地块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强制性内容,《项目准入确认书》作为国土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十四)引导工业用地内涵挖潜。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推进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建设。县产业集聚区要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大于1.2,建筑密度大于40%的,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七、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要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继续划拨使用的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十七)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满足人民防空需要,实现互联互通,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有序、连片成网、资源共享的格局,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十八)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国土部门要每半年向县地税部门通报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的基本信息,地税部门要利用土地交易信息及时将土地税收征管到位;地税部门要每半年将纳税人非法占用土地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税收监督检查,通过企业缴税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九)结合“去产能、去库存”合理调整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同时,还要清查“僵尸企业”用地,制定配套政策,积极构建土地退出机制。退出过剩产能、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对房地产销售形势好、库存去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可适当扩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库存总量大、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且房地产销售连续3个月同比不升反降的,要减少或者暂停除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以外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商服、办公等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应适当缩减乃至暂停新增商服用地供应。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八、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强化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

  (二十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建房或其他构筑物;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农村住房向小城镇、中心村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集中。

(二十二)扩大国土资源有效供给。全力支持扶贫开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将新增建设用地向农村适度倾斜,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发展。

九、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二十三)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县、乡两级政府根据权限分别对辖区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强度等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住房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严格监管,加强对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二十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制度。县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2017年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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