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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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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0720000026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7-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商政〔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资格。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新迁入户口的家庭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按照商丘市民政局、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商民发〔2012〕71号)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械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月标准10倍以上,或从事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电动汽车的;

3.家庭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有商业用房、自费出国留学、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享受低保期间或提出低保申请当年购买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造成开支过大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连续半年以上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9.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本人权益和财产的;

10.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情形。

    三、规范工作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等监管机制,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建设。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把有限的惠民资金用到确需资助的困难家庭。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低保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下列两种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涉及分管和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党支部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和村党支部成员本人及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应当进行登记,并告知低保对象,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调查。乡镇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应当依照程序逐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为: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

    (三)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组织,主要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参加,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四)审核。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设置的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接到乡镇政府低保申请相关材料20日内,全面审查上报的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村党支部成员本人及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反馈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安排在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部门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并将最终审批结果反馈给各乡镇,在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

    (六)发放。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按照有关政策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复核。复核结果由乡镇严格评审把关后(评审记录由乡镇保存备案)及时报县民政局农村低保股、城镇低保股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实行自动退出机制。低保对象根据不同年限要求,在低保到期前要向低保经办机构提供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收入未发生根本性好转、家庭财产未明显增加依然符合低保条件的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将自动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在复核认定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资格自动终止。

低保对象分类标准主要是指根据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家庭困难原因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将低保对象分为较为长期的保障对象(A类)、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B类)、较为短期的保障对象(C类),分别实行三年、二年、一年的自动退出机制。A类对象主要是指因主要劳动力亡故、重度残疾、长年患病等原因造成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对象主要是指因家庭成员因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供养大学生家庭、单亲家庭等。C类对象主要是指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出现疾病或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AC两类低保对象原则上各为整体低保对象的10-20%左右,补助水平为平均水平上下浮动10-20%。

    五、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政府将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睢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各乡镇要有低保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受理窗口。要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集中力量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注重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低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抽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不如实提供信息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睢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2015年6月24日

附件1

睢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睢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郭景华(正县长级干部)

召 集 人:卢万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明(县民政局局长)

    员:张广新(县民政局副局长)

                强(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传伟(县人社局副局长)

孔德立(县公安局副局长)

          闫结彩(县住建局副局长)

马松涛(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佰昌(县国税局副局长)

          袁立强(县地税局副局长)

            萍(县监察局综合室主任、正科级监察员)

祖少华(县卫生局党组成员)

闫洪杰(县审计局党组成员)

  峰(县房产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科员)

              陈香明(县残联副理事长)

              杜诗君(人行睢县支行纪检书记)

                凯(县移动公司副经理)

                彬(县联通公司副经理)

              徐战军(县电信公司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张广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负责研究分析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全县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和社会互助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负责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财务资金安排;负责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服务;提供劳动就业年龄段困难群众就业信息查询和就业状况认证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中有关入户调查、工作秩序维护、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规划,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监察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执法监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县卫生局: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制定、督查工作;具体负责惠民医院等医疗救助工作;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审计局:负责社会救助经费的审计监督,保障救助经费的运行安全。

县房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以及实施住房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困难群众住房信息查询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睢县支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困难群众就业、投资、消费等信息查询和工作支持。

三、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议题

(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议题。

1.审议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等重要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2.听取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3.审议城乡低保标准及各项救助政策的调整等工作方案,向县政府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4.总结全县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表彰先进;

5.其他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议题。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议题。

1.研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提请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2.掌握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工作督查;

3.负责制定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提请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4.研究制定城乡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落实;

5.其他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议题。

(三)社会救助联络员小组会议议题。

1.各成员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通报和相关事宜;

2.听取各方面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整理实施社会救助时所需信息及政策落实情况;

4.其他与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有关的议题。

四、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程序

(一)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吸收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社会救助工作联络员小组会议由办公室指令召集,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

附件2

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基层低保阳光操作,有效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特制定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一)村(居)“两委”成员和低保专干、村小组干部、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从事低保管理和经办的工作人员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二)村(居)“两委”成员和低保专干、村小组干部、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从事低保管理和经办的工作人员的亲属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三)干部亲属包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二、备案内容

    村(居)“两委”成员和低保专干、村小组干部、县民政局和乡镇从事低保管理和经办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低保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与本人关系、保障人口、月享受金额等。所有基层干部都要如实填写《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并由本人在承诺意见栏签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县民政局汇总备案。

    三、备案方式

    由乡镇民政所督促所有基层干部进行登记,并告知相关低保对象,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应登记备案的低保对象而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待遇。

    四、备案管理

    县、乡低保工作机构要加大对享受低保的基层干部亲属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力度,一经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清退。每年低保年审时,对备案对象进行复核,作出新增、核销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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