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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0706000027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7-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526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睢县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6日

 

睢县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睢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睢政办〔201465号)、《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睢政办〔201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不重视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或管理不当造成招投标纠纷和投诉的;

(二)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等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的;

(四)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

五)交易中不按规定对场内交易活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六)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规线索,未能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八)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授意招标代理公司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弄虚作假的;

(七)在制定评标标准时,故意偏向某投标人的;

(八)无法定理由中止或终止招标活动的;

(九)无法定事由拒绝与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的;

(十)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一)招标前,先期施工建设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的;

(二)不按交易服务规定程序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场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确定代理机构的;

(六)未按规定在媒体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评标结果的;

(七)未按规定保存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全部资料,造成档案丢失的;

(八)工作人员在受理报名事项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质的投标人获得投标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投标资格的;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九)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和审验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内禁止进入睢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睢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操作服务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5年内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属国家公职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以及与评标相关情况的;

(三)违反客观公正原则,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经鉴定为不正常评标的;

(四)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中标单位的,评审结果显失公平的,以及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通告相关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3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在交易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确认交易结果或在规定时限内不确认交易结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签合同的,违反规定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二)合同价超过项目概算价、采购预算价,或低于拍卖、转让、出让底价的;

(三)招标人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向中标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

(四)违规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

(六)违反压证施工制度,或同意、纵容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

(七)违反程序办理招标后续相关手续或拨付相关资金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库在建立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领导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向服务对象索取报酬,或利用职权威胁、刁难服务对象,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资源交易工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服务过程中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钱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或者积极上缴全部违法违纪所得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的;

(二)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挠他人举报、交代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办案人员的;

(四)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加大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六)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本县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五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睢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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