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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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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0706000027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7-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517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见

(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义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运行,将促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办分离、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界定进场交易的范围。

凡符合《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睢政办〔201465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进行场外交易。

(二)明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必须公开招标;20100万元的可以邀请招标,提倡公开招标;20万元以下的工程,要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的招标规模标准,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规模标准。

1)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其中:技术复杂且供货渠道狭窄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2)单项在1万元(含)以下或批量在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申请自行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但协议供货供应商报价均高于某一特定的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应提供三份(含)以上协议供应商的书面报价和拟供货企业的书面报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4)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先进行投资评审再招标。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一般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申请自行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国有土地交易规模标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执行。

    三、严格公共资源交易条件和程序

(一)严格交易条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还要有相应项目资金或已落实的资金来源。不具备交易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交易。

(二)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的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招标方案经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签字,超过500万的项目需报请县长审签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招标备案材料的审查,如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改正后重新备案,同时报送监察、发改、审计、检察、住建、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三)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阶段时限规定。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不得缩短法定期限,不得简化程序。

四、规范招标操作办法

(一)规范招标组织形式。招标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备案;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改进评标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以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改进开标定标方式。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格的场所进行开标、评标、定标,评标结果要及时公示。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远程异地招标、电子招标等新型招标形式。

五、规范交易主体行为

(一)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监管。凡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要公开交易信息,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应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公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进场交易;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限制性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专家评委库,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县统一评标专家库,并积极与省、市评标专家库对接共建,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我县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估、奖惩、进入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六、跟踪监管交易结束后续相关工作

(一)加强合同签订工作管理。项目业主与中标人(供应商、受让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县相关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签订过程。

(二)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或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中标人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符合规定确需调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相应媒体公告。

(三)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的,或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重新审批。

(四)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及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切实负责,严格把关,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材料进行拨款、验收、决算、审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凡涉及民生工程的,还需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村(居)委会对竣工验收材料签字认可后方能拨付工程尾款。

七、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要加强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交易全程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行监督,尤其要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履行等关键环节加强监控,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2年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非法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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