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县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07060000278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7-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5〕25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6日


 

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睢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法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实施监督的部门称为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县交易中心对所有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发改委参与监督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和县重点项目招标,住建局参与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财政局参与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产权交易活动,国土局参与监督土地招拍挂活动。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管理服务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服务与内部监督。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审核。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交易申请,由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方式。

行政监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应通知项目单位及时补齐资料。对招标项目,在招标活动启动前,由县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察看,并出具招标意见书,进行事前有效监督,防止未招标先施工、施完工再补招标程序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拒绝受理交易申请。行政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项目的审核。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对特殊项目的审查应建立绿色通道,即审即办,快审快办。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进场登记。项目单位持行政监管部门下达的交易通知书(审批表)、招标方式审批表、招标意见书和有关资料向县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办理进场登记手续。

第十条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项目或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时,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直接选择;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选择5家以上符合该项目所要求资质条件的公司,然后摇号确定。

第十一条  编制文件。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应抽取专家组织项目论证后再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公平性专家初审。根据工作实际,对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由县交易中心和项目单位组织的专家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公平性初审,对项目投标条件、评审办法等内容是否有排他性、倾向性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审核。项目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经项目单位盖章确认后发布。交易公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发布。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相同。发布时间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时限。

第十五条  接受报名。县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易竞买人等交易响应人的报名。

第十六条  组建评审专家小组。项目开标2小时前,以随机抽取专家方式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在县交易中心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参数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省内异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县交易中心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项目开标活动,并做好开标、评标区的场所服务。代理机构开标1小时前进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投标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评审专家小组按照交易程序、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企业为中标企业。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现场全程监督,县交易中心负责利用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全过程监控,监控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发放中标通知书。交易项目操作完成后,评标结果由县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文本由县交易中心统一制定,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单位、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三方共同盖章。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在县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交易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及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予以签字确认,县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保存备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保存。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

(一)县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交易申请,预算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单位在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抽取代理机构;预算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直接选择。

(二)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采购招标活动。

(三)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充分与采购单位沟通,根据交易项目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四)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

(五)对技术参数复杂、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在网站发布预公告公示,征求潜在投标人意见。

(六)在指定媒体和县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受理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向财政部门备案。

(八)开标前2小时内,在县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委,预算额较大项目、技术参数复杂项目可在省内异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抽取过程。

(九)县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

(十)中标(成交)结果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同一媒体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提示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供应商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

(一)县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交易申请,原则上预算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抽取代理机构;预算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直接选择。

(二)县交易中心负责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和县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

(三)开标前2小时内,在县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委,重点建设项目在省内异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抽取过程。

(四)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限制使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五)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经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出让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

(二)县国土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及有关规定,接受投标人(竞买人)的咨询和报名,并对报名资格审核把关。

(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文件规定在县交易中心举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担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主持人,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后,出让方与中标方应签订成交确定书。

第二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

(一)由产权转让方委托县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二)县交易中心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县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在相关报纸、网站和县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同时公告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报纸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在公开挂牌期间,若有2家以上(含2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县交易中心应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五)达成交易后,县交易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鉴证。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鉴证书》以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凡应进入县交易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县交易中心交易。否则,由县监察机关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五条  联合检查制度。由县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财政、发改、住建、国土、县交易中心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进县交易中心交易、先施工后招标、借用企业资质、擅自变更工程量、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的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是评标、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项目单位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不合理门槛的条款予以修正,杜绝招标文件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保证招标文件条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制度。交易中心对招标项目的报名、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内部监督;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时邀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信息公开制度。除按国家规定在省、市、县等媒体发布外,还要在县交易中心LED电子屏上发布各类招标信息。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取专家制度。开发评审专家电脑随机抽取系统,专家抽取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通过手机信息自动告知系统,通过该系统通知专家评标时间、地点;开发专家人脸识别签到系统,降低人为干扰因素。

第三十条  资格后审制度。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名初审资格环节,评标时,由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废标答疑制度。评标结束时,专家组向判为废标的投标企业当面答疑,讲清废标理由,由废标企业确认签字,将质疑投诉问题解决在前期,构建公正和谐、阳光诚信的招投标平台。

第三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根据招标活动记录,按照程序,将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企业、评审专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若干时间内禁止参加睢县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制度。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技术力量、业绩进行考察备案。招标代理公司持相关资质和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登记进入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县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估和业绩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疑、投诉制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向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应对质疑投诉问题及时调查,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后续监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后续监管,督促中标人、竞得人全面履行交易承诺。监察机关对中标企业履约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事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企业应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项目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投标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企业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书面质疑、投诉。相关部门接到质疑、投诉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招标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产权变更和使用等手续,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