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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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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05260000279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5-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5〕15号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O14〕84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商政〔2O15〕1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薄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县政府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县财政为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元基础养老金、市财政每人每月增加1.2元基础养老金、县财政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县财政对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加发每人每月5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协办员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村(社区)实时联网;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落实村级协办员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起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县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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