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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1202000028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12-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420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睢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916

 

睢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缓解睢县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由县财政局出资,建立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以下简称“助保贷”)机制和小微企业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机制,吸引建设银行对我县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小微企业发展,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结合睢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县财政局出资1000万元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投入助保金池;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需按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投入助保金池;助保金池内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有第三方企业担保或三户以上企业联保(可以是池内企业,也可以是池外企业)。

    第三条 成立睢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助保贷业务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指定睢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县财政局出资1000万元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建设银行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l10比例放大贷款资金支持辖区内小微企业。

    第六条 助保金缴纳比率。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企业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5%-3%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七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助保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使用。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5日),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池内资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组建及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政府预算安排,当助保金池资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于1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十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睢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作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并设有专家团队,负责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的推荐、准入和审核。

第三章 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我县成长型优质小企业。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助保贷业务的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睢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符合睢县政府整体发展规划和国家经济发展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保证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企业成长性好,再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大;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在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九)贷款企业须提供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其他要求,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第四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管委会按照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批次向建设银行推荐企业。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审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助保金并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 在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5日内,建设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助保金池中资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建设银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助保金池中资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于1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池所承担的损失。

  

第五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建设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管委会负责助保金管理,风险补偿金管理。管委会负责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和工作对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建行、管委会、工信局负责辖区企业的筛选、推荐和认定。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为助保贷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工信局等单位代表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县政府委托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县政府决定人选。管委会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开展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一笔助保贷业务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负责制定助保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准入标准,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管委会和建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由管委会向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财政局要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助保金管委会、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睢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 件

 

睢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李中须(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袁东风(县工信局局长)

王静洲(县财政局局长)

张来锋(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员:汤本敬(县国土局副局长)

              曹凌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丽(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睢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王静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委托睢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睢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助保金管理、风险补偿金管理,负责与建设银行睢县支行签订合作协议和工作对接;睢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建设银行睢县支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贸物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筛选、推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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