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县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9220000280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09-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来源:睢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4〕35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房产发展中心、县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7月14日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区内住房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实行分区测算,各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如下:

A区(南环路以北、文化路以南):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为2400.00元/平方米。

B区(文化路以北、睢州大道以南):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为2680.00元/平方米。

C区(睢州大道以北、锦绣大道以南):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为2720.00元/平方米。

D区(其他区域):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为2050.00元/平方米。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