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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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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715000028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07-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417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414

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为了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睢县辖区内发生大气重污染以上环境污染情况时,县政府的应急处置应对。预案规定了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和响应部门的任务职责,明确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等响应处置措施的内容。

    1.4  预案体系和关系说明

《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睢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应急预案主要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等部门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根据我县大气污染的分布特点,建立大气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根据污染类别及危害程度,分级强化管理。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隐患的企业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企业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故随机、易燃、易爆等特点,建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气象、环保、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部门协调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应急响应灵敏迅速。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同志为成员。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专家库中选拔专家成立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反应专家组作为应急反应咨询机构。

2.2  职责

    2.2.1  县公安局

    实施机动车减排措施,制定高污染“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实施方案。

    2.2.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建筑施工防尘实施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减排措施。

2.2.3  县交通运输局

实施货车防尘和长途客车减排措施,制定货车密封防尘和无“环保绿标”长途客车禁止进站实施方案。

    2.2.4  县气象局

    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服务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向社会和环保部门提供应急气象服务的实施方案。

    2.2.5  县监察局

    监督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对照应急预案,现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乡镇职责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2.2.6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通过电视频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信息,制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信息实施方案。

    2.2.7  县环保局

    提供大气污染监测信息,监督工业减排措施的落实;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方案。

    2.3  应急响应程序

睢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由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具体响应程序见图2-1

 

               图2-1 睢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图
    三、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环境空气质量由县环保局负责监测评价,并实时报送数据和评价结果。

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测定、分析和评价,并实时报送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有关部门统一采取行动,按预警等级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3.2.2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三个级别。

1)Ⅲ级预警:当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三天及以上重度污染(空气污染指数API251-300范围、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天气时。

2)Ⅱ级预警:当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空气污染指数API301-499范围、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300)天气时。

3)Ⅰ级预警:当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空气污染指数API500、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500)天气时。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分级表

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

延续时间

预警颜色

Ⅲ级预警(重度污染)

200300

h72

黄色

Ⅱ级预警(严重重污染)

300499

h72

橙色

Ⅰ级预警(极重污染)

AQI500

h24

红色

    3.2.3  预警会商与发布

根据监测信息和预测情况,县环保局会商县气象局,依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资料,综合考虑AQI指数,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论证,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预测可能出现的持续时间、强度等,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3.2.4  进入预警期

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即进入预警期。有关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预警等级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乡镇政府配合。

3.2.5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发生变化,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当预测未来24小时后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将小于200时,解除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题及程序保持一致。

    3.2.6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

    2)Ⅱ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特别是提醒易感染人群做好防护。

    3)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采取步调一致、及时高效的措施,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4.1  应急响应程序的响应分级

    4.1.1  应急响应程序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依据研判结论,判定达到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通知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

    4.1.2  分级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区域Ⅲ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措施,如连续72小时仍未解除预警,立即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2)当发布区域Ⅱ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如连续72小时仍未解除预警,立即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3)当发布区域Ⅰ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措施,如24小时仍未解决预警,立即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4.2  指挥和协调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反应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相关措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协调、乡镇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研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据编制的预案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响应措施。

    4.3  应急监测

    大气重污染Ⅱ、Ⅲ级响应: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上报1次。

    大气重污染Ⅰ级响应: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县环保局监控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4.4  响应措施

    在预案启动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应急响应等级和大气重污染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Ⅲ级响应措施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收集区域内各乡镇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的信息,提出相应指导建议。

    2)县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

    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按应急预案实施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减排20%以上;

    关停燃煤工业小锅炉;

    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秸秆;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道路清扫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机动车限行20%以上;

    发布公众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染人群留在室内;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提醒一般人群减少和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型口罩,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响应相关单位每日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本辖区、本单位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各项响应措施情况。

    4.4.2  Ⅱ级响应措施。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时,应急响应相关单位采取比Ⅲ级响应更加严格的响应措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相关单位和乡镇上报信息进行会商和研判、指导、协调、监督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乡镇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2)有关单位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采取以下措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

    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按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停产、限产,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减排30%以上;

    禁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强化各项扬尘管控措施;

    机动车限行50%以上(实行单双号限行);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3  Ⅰ级响应措施

在启动Ⅰ级响应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一致响应措施。

1)现场工作组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成员单位以及科研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强化对有关单位和乡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2)有关单位在继续采取Ⅱ级相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下列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

    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5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步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1)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部署等。

    2)通过广播、电视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下达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并把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效果及问题等信息及时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4.7  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中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向所属各应急响应有关单位通知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并通知相关乡镇联动应急终止。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15日内,由县政府组织专家和应急响应参与单位代表,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反应和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议,总结报告和修订建议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在预案修订时一并考虑。

    六、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县财政提供资金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应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6.3  技术保障

    专家技术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设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县气象局抽调专家做好睢县气象预报方法研究、凝练预报指标。建立重污染气象预报技术总结制度,研究天气过程的变化机理,提高预报员技术分析总结能力和水平。同时结合县环保局的监测数据,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气象预报的准确率。

    医护应急保障:确定一家或两家医院作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定点医院,同时定点医院做好配套医疗设备及药物的储备。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点建设。结合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点的布局研究,使布局更趋于合理,监测数据更有代表性。加强气象预报与监测数据的定期对照,找出重污染天气存在的时间段,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

   , <, /SPAN>方案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预案中应明确组织体系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预案制定后交应急指挥部备案。

    6.4  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应急监测人员加强学习大气应急监测技术,进行应急监测演练。

    其他相关单位应急能力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应在预案中明确应急队伍姓名、人数、联系方式,同时明确至少2名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把职责细化、分解,明确落实单位及负责人。

    6.5  监督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查,同时根据预案情况,每半年对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演练情况进行督查。

    七、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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