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715000028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7-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睢政办〔2014〕16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和《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对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理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以法人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审。
二、应提交的年审资料
(一)法人及法人代表盖章、签字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年审手册)。
(二)用人单位在职在岗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在岗伤残军人的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与在职在岗残疾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寸免冠照片2张。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册;2013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表和2013年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
(四)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013年财务年报、2013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凭证原件、2013年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医疗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和统计部门2013年劳动用工情况表(104号)。
(五)2013年度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2014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上述第(一)项资料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年审时间、地点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年审相关工作。各用人单位于2014年4月30日—5月31日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年审。(地点:县残联,联系电话:8112306)
四、具体工作要求及处理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对此次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残、审核,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商丘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年终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报表》。
(三)对弄虚作假、瞒报和伪造残疾职工档案、工资册的用人单位、一经核实,除通报批评外,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借用社会上和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冒充顶替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缴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五)对以正常人冒充残疾人并且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顶替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缴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没收《残疾人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对参与残疾人评定工作的医务人员,未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评残的,经核实后,将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并责成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七)用人单位使用过的临时工、季节工造成工伤的残疾人,已经一次性处理的或每月只发放生活费且没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不视为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八)用人单位已停薪留职、病退、离退休(含内退)、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不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的比例。
(九)根据《中华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残联群字正〔1995〕第70号)精神,精神残疾和超重度智力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十)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统计部门统计数字、税务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和经过调查核定人数,确定在职在岗职工数和残疾职工数,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处理。
(十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积极举报假冒残疾人就业的个人,一经核实,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责令限期全额补缴,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的,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