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709000028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7-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通知
睢政办〔2014〕2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
“小产权房”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要求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通知》(商政办〔2013〕87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干扰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公平、稳定、和谐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充分认清“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次专项清查行动作为规范我县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和解决“小产权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契机,全面完成好、落实好我县“小产权房”清理的工作任务,坚决遏制全县小产权房建设多发蔓延的态势。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清查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项目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此次专项清查从12月3日正式启动,到明年1月底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采取坚决措施,通过这次“小产权房”清理,达到“一个彻底”、“一个消化”,实现“两个目的”。
“一个彻底”,即彻底查清各地存在的各类问题,做到摸清底数,掌握现状。“一个消化”,即通过这次专项清查,彻底消化我县历史遗留下来的“小产权房”问题。“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这次专项清查,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土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二是严肃查处一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已建、已售、在建、在售“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填报《睢县“小产权房”问题清理情况统计表》,对清理排查情况分类汇总,逐宗逐项提出处置意见。特别是对以新型农村社区、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旅游文化产业、养老休闲等形式为名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深入排查、如实上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打折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坚持边清理、便查处的原则,选择1-2起“小产权房”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主体、建设主体、销售主体及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清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小产权房”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利益群体复杂、清理和查处工作难度大。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法院、公安、工商、地税、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睢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清理查处“小产权房”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对清理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破坏耕地等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据《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要对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房产发展服务中心要对擅自销售、违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为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要对违规为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公安机关要对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受理,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对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的项目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注销其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要对“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电力及市政管理部门不得为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服务。
(三)严格问责,确保实效。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对“小产权房”清查底数不清、瞒报漏报、隐瞒事实、纵容包庇、查处不力、落实不到位、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在售、新建续售“小产权房”负有责任的村级组织成员,属于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属于村委会成员的依法罢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睢县“小产权房”问题清理情况统计表
2.睢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 ||||||||||||||||||||||||||||
睢县“小产权房”问题清理情况统计表 | ||||||||||||||||||||||||||||
基本情况 |
用地情况 |
建设销售情况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位置 |
项目名称 |
建设主体 |
施工主体 |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是否综合整治项目 |
是否增减挂钩项目 |
占用集体土地面积 |
|
动工时间竣工时间 |
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情况 |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
取得何种相关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