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20824000028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2-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方案的 通 知
睢政办〔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睢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睢县廉租住房租售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据《睢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睢政〔2009〕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用于租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置、改造等方式筹措的廉租住房。本次租售的房源:一是原余庄酒厂所建房上次分配后剩余房源以租为主;二是康宁家园一期房源以售为主。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租售自愿的原则; 3.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 4.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凡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700元者。 3.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家庭人口总数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5.申请家庭符合本县廉租住房租售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租住(购买)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租住(购买)廉租住房须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申请人租(购)房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 3.街道居委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出具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经核定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6.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非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 7.交警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无车辆证明材料。 8.房管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有无房产、面积多大的证明材料。 9.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住房的: ①租赁私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②租赁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单位的法人代码书; (3)借住房屋的:应提供出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具借住原因的证明材料、出借人的身份证明。 10.申报家庭须有两个在职工作人员担保并出具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 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时间从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不予受理。 第八条 初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申请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示。 1.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的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租(购)房对象。 3.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3楼,1.2元/平方米/月;4-5楼,1.0元/平方米/月;6楼,0.8元/平方米/月。凡愿承租者,一次交一年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逾期不交者,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1-3楼,800元/平方米;4-5楼,700元/平方米;6楼,55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抽签。 申请人持有下肢一、二级残疾证,视力一、二级盲人残疾证者或申请人夫妇有65岁以上的家庭优先安排。 申请购房家庭在抽签日期2日前按规定缴纳租住(购买)抽签保证金,不缴或少缴租住(购买)保证金的,不得参与抽签。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