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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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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20612000028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2-06-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

 

睢政〔20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财政资金和重大建设资金审计”精神为指导,通过强化政府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等措施,构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体系,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和纠正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和重大损失浪费等现象和问题,切实做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二、目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需要,是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机制的需要,也是预防腐败惩防体系建设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准确把握各自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审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更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作用。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审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深挖和查处全县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廉政建设;查处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损失浪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进,促使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市场秩序。

四、工作机构

由审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睢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领导组,作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

五、工作程序

建立“事前审标底、事中抓监控、事后促效益”“三位一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模式。

(一)“事前审标底”,力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通过监督关口前移,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工程招标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在事前审计中不仅注重对政府控制价的审核,还要对清单编制进行审核,为工程决算做好准备。

(二)“事中抓监控”,确保建设项目真实安全。一是监控工程质量。通过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取证以及技术资料审核等方法,对工程建设质量及其管理制度进行审查,防止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二是监控实际完成工程量。实行跟踪审计、查阅工程日记以及变更时现场测量记录,保证工程项目的真实完整,同时,认真将施工内容与施工图纸进行核对,防止施工企业弄虚作假提高工程造价。

(三)“事后促效益”,促使建设项目规范健康运行。突出准确计算工程量、严格套用定额、核实材料价差、注重变更签证,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效益审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六、相关要求

(一)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审制”。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审计;未经审计,任何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总结算和进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应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和拨付,做到专款专用,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不超过总投资70%的资金,其余资金应待决算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结果予以拨付(工程质保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要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调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安排、资源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和审计项目的高质量、高成效。

(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要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并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四)县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调整)计划、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及其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财政、金融、税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配合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监督检查,要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签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与工程承包方约定以下两点:一是双方依法自觉接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监督;二是双方约定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必须保留合同价款10-30%的待结款,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的审计结论为最终决算的依据。

(七)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后,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机构。

(八)县政府将组织力量督促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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