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20612000028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2-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文件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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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睢政办〔20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睢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八日
睢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指睢县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后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是政府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审计业务自2012年1月1日起,由政府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设立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政府投资审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审计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二)对审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政府投资监督机构审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审计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审计监督机构出具投资审计结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三)根据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审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九条 政府投资审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计;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计;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计;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计;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情况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审计: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项目在招投标前,标底一律报经审计监督机构审计批准后方可开标,否则开标无效;清单计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政府投资监督机构审计,未经审计批准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二)开工后,政府投资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报送政府投资审计部门现场监督执行;凡是无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机构验证签字的变更一律无效,政府不予认可。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把有关资料报送政府投资审计机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根据甲乙双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勘察丈量后出具竣工决算报告。
(四)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审核”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审计:
(一)统筹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发改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计,并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二)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以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当报经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审计机构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政府投资审计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规定审计程序以后,出具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增减情况、审计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