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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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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288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0-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作好公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司法公证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监督、证明等法律功能,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近几年,我县公证工作处于稳步健康发展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公证工作缺乏实体法保障,公证意识淡薄和公证运行机制存在弊端等主、客观原因,公证业务的拓展和规范受到严重制约,公证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为加快公证工作整体发展,使公证工作更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之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加强公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公证业务,努力规范公证执业秩序,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公证业务

(一)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

2.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

3.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及产权转让合同,公司股东大会和股票认购;

4.房屋的赠与、继承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

5.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合同;

6.企事业单位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二)公证处可以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

1.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撤消;

2.委托、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消;

3.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

4.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学历、亲属关系、居住、婚姻、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

5.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状况和财产的评估、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6.土地承包、粮油棉收购、农村劳动输出等合同;

7.文书送达;

8.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

9.征缴养路费合同;

10.计划生育合同;

11.供用电合同;

12.其它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三)公证处可以对下列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它债权文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公证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民事经济活动合法进行。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公证列入有关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指导公证工作的开展,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定期进行督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引入公证程序,将公证工作列为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并加强考核、评定,以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务实、高效、合法地开展。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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