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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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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322000076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睢政办〔2021〕6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21〕6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睢县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56号)等文件中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县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县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食盐储备,是指用于调控县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县的相关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食盐储备体系建设中“政府储备不低于本区一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低于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的要求,睢县县级食盐政府储备规模为300吨,其中食用大包装食盐储备150吨、小包装食盐储备150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储备盐购置费用由政府承担。

县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管理费支出每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确保按规定完成全年储备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牵头协调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下达县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县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县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九条  根据《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睢政20187号)文件要求,我县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于应急调动的原则,开展县级食盐储备工作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同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

承储企业因违规不再继续承担县级食盐储备任务的,其承担的县级食盐储备任务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牵头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条  对县级食盐储备实行挂牌管理。食盐储备库前悬挂“睢县县级食盐储备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县、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县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县级政府储备的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县或部分乡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按季对储备食盐库点、数量进行现场核对,每半年对质量进行抽查送检,并将结果报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政府食盐储备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食盐储备安全。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在政府食盐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运输应予以优先安排,保障储备食盐按时按量入库、出库。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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